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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1-09-28
【实施时间】 200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级站的审查认可依据是《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及评定要求。
  
  四、由评审组提出审查评审报告,报审查认可机关批准。合格者,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五、授权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由质检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期限三个月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任务及职责
  
  第六条 一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在授权的承检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承担国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及发放生产许可证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负责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六、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七、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检验工作。
  
  八、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九、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十一、承担国家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检验与仲裁性检验。
  
  第七条 二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在授权和承检范围内,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下达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授权承担辖区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授权承担本管辖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等事项的有关检测检验任务,并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授权承担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六、承担本管辖区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七、指导和帮助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培训人员,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
  
  八、结合本管辖区的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研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十、承担国家局和省级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检验与仲裁性检验。
  
  十一、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十二、重点二级站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市、区)的产品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八条 三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负责对本企业(或本地区)产品(含半成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其归属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及改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承担供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料和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四、参与本企业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引进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五、承担所在省级局、地区或本企业要求的其它相关检验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条 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有关上级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定和守则,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一、二级站领导的任命:
  
  一、二级站正、副职领导的任命应按国家局(或省级局)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局或挂靠单位任命的干部均应报国家局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具有良好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质检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上岗人员由上一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核,颁发证书。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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