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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仲裁。 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包括技术水平、思想素质、工作成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凡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 对正确使用职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质检人员要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扣发工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审查质检机构的工作,提高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质检网各级质检机构。 第三条 一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附件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技监监(1990)34号)。 第四条 二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 (1)《实验室认可准则》(附件2); (2)《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A); (3)《烟草行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附件3-B)(适用重点二级站)。 2、评审内容: (1)《实验室评审表》(附件2-A)有效版本规定的要素; (2)附件3-A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三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C); 2、评审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为行业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为三级站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请及初审报送资料; 2、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3、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审查由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见附件3-A-C,3-C-C)等资料; 5、行文报批; 6、颁发授权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各级质检机构按《评定表》自查合格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件3-A-B、附件3-C-B);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 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