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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按照附件2-A、附件3一A、附件3-B或附件3-C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附件3-A和附件3-B及附件3-C的《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 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2、重点二级站应达到合格条件要求外,还应达到《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其中“B”项数不多于一项,无“C”项。 3、三级站评定规则 (1)“合格”:审查认可评审“A”项数不少于25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不合格”:“B”项数多于5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 评审组对接受评审的质检机构做出结论和意见,最后提出《评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及其职责等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局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审查认可细则》和《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