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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198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草业先行的方针,加强对草原的管护和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草原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加强草原水利建设,草场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应用先进技术建设人工草场和饲草饲料基地。
  
  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将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划给集体或个人植树种草,实行谁种谁受益、长期不变的政策。对植树种草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农业区和小块农业区实行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农、牧、林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生产条件,使农、林、牧业生产稳步增长。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牧区继续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草场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互利、有偿原则进行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
  
  自治州境内严禁开垦草原和砍挖固沙植物,防止草原沙化,保护草原生态。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在黄河河谷地带发展园林事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小康。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推进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自治机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改造传统产业和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农牧、水电、矿产、旅游等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中藏药材、冶金、建筑建材等优势产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在资金、税收和流通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鼓励、扶持集体、私营企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牧农林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服务行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积极搞好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流通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所得外汇自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和农牧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和建设应体现民族特色。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城乡人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引进民间资本,发展特色旅游,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州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统一管理本州的财政,自主地调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建设投资和支援资金等,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州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上级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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