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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机关对州属县实行划分税种、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县、乡(镇)两级财政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扶持的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水、矿、林资源和兴办其他企业,应当给予自治州一定比例的利益补偿,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对本州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其发展经济。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州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远程教育。 自治机关为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投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减扣教育经费,侵占学校的房屋、场地设施和发展基地。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 自治机关在牧业区和边远山区举办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并积极扶持牧业区的寄宿制小学。 自治州的民族小学用藏语文教学,并开设汉语文课;农业区藏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开设藏语文课;民族中学用藏、汉两种语文进行教学。学校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也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州内的专业学校招生,应当为他们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卷。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举办各种业余学校,加强对职工和社会青年的文化技能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机关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和农牧民的技能培训。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扫盲工作,积极扫除农牧区的青壮年文盲,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文化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制定本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研机构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培养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推广先进技术,普及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奖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文化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搜集、发掘、整理、研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考古工作,保护历史文物古迹;鼓励民间艺人带徒传艺;培养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和繁荣各民族的文化艺术。 自治机关积极推进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基层,贯彻预防为主,中、藏、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做好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卫生机构,改善医疗预防保健条件,发展医学教育事业,培养各民族的医务人员,开展中藏药等民族医药的发掘,加强藏医学的研究、继承和发展。重视发挥民间医生的作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医师执业准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