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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2-03
【实施时间】 1997-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5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接上页]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编制;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前一个月,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不限。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其它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校一般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适应用人部门需求,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双招”方式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用人部门的招工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应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生源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通过普通高校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渠道,同期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考生在填报普通高校志愿的同时填报“双招”志愿。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应届毕业生除外)。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有年龄限制。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报名。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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