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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2-03
【实施时间】 1997-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5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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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知识计算技术|化工分析基础|
  
  ||旅游概论化学肥料|应用文与写作|
  
  ||有机化学|炼钢生产管理|
  
  ||实用公共关系|轧钢生产管理|
  
  ||原料加工技术|会计基础礼仪规范|
  
  |||烹调技术机械制图|
  
  |||电机与拖动|
  
  |------------|---------|----------|
  
  |16∶20-18∶00|政治|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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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根据招生计划指标和生源质量情况对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分批次进行。
  
  第三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学校确定的实际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各省级招生机构应按国家教委下达到当地的“双招”生源计划总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专科生录取线确定“双招”生的录取分数线。新生的审批录取工作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公费专科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负责。录取新生时不得调剂“双招”生源计划。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还应扣除数学部分,下同)的70%,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90%。
  
  第三十一条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近五年以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5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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