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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
【颁布时间】 1995-04-11
【实施时间】 1995-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7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外经贸委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地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州特办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
  
  第四章 年度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港澳市场需求数量、我货供销数量、上年配额安排数量及使用情况,参考港澳代理机构、各地外经贸委及广州特办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全年配额总量。
  
  第十三条 针对港澳市场容量有限,鲜活冷冻商品易残损、易死亡和腐烂的特点,为确保其出口工作健康发展,配额分配宜集中。原则上主要分配给有鲜活冷冻商品出口实绩的各地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此前提下,外经贸部可接受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久贸公司(简称“有关部属公司”)的申请,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将部分配额适量分配给地方或有关部属公司以拾遗补缺。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的配额数量,按其上年出口实绩、配额执行情况、商品质量、售价和对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的贡献,以及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五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其配额数量在其项目合同期内原则上维持不变,合同期满后不再安排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考虑到港澳市场和鲜活冷冻商品的特殊性,为避免因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而引起配额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影响对港澳的稳定供应,外经贸部除下达年度配额外,分别在每年4月、7月和10月再作集中调整或追加。对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的配额,原则上也按上述时间视情作调整和追加。
  
  第十七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部属公司按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在每年的3月底、6月底和9月底分别将配额的调整或追加申请上报外经贸部(贸部司)。
  
  第十八条 对某些季节性强的商品,或者在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突发性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批准调整配额数量。
  
  第五章 月度配额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月度配额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配额总量并结合港澳市场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由广州特办均衡安排。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货源和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由广州特办在有关地方和部属公司各自的年度配额内进行调整,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的原则,不得跨地区跨部属公司调剂。
  
  第二十一条 月度配额的调整通知下达至有关地方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部属公司并及时报部备案。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配额调整通知的要求,调整本地区有该项商品配额的公司的出口配额,确保对港澳地区的稳定供应。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月度配额和月度配额的调整,由广东省外经贸委参照上述原则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
  
  第六章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由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提出申请(附企业出口合同),报外经贸部审批。企业凭批准的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由广州特办具体安排并检查出口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转口、转运的商品运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转口、转运的二程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核销。
  
  广东省(含广州市、深圳市)活塘鱼和鲜蔬菜经港澳转口、转运,由广东省外经贸委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签发出口放行证,广东省驻江苏省的代理机构〔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按上述原则规定负责监管。
  
  第七章 配额执行情况的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的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和协调工作,对配额执行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广州特办。
  
  第二十六条 驻港澳代理机构须于每月下旬,将第三月的分品种的配额安排建议数报广州特办,同时抄报外经贸部。
  
  第二十七条 驻港澳代理机构须于每月上旬将上月有关商品的到货和销售情况,包括数量、集价、质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同时抄广州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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