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
【颁布时间】 1995-04-11
【实施时间】 1995-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7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
  
  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
  
  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全球或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
  
  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1),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说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工作单位,以下简称为协调单位。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
  
  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
  
  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