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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必须对当事人的住所或非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搜查,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拒不执行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查扣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查扣 超过六十日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作为无主财产,变价处理后上缴国家财政。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八条 所有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及复议案件在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可分为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各类文书应当使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按时间顺序装订案卷。 第四十九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第五十条 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调阅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和复议的案卷。 第五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七章 办案纪律 第五十三条 凡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必须立案;按照规定上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上报。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泄漏案情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禁采取逼、供、信及其他非法手段,防止错案发生。一旦发生错案,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办案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程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