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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下同)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9月30日前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及时提出指导性反馈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至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备案专业名单。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按本规定,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设置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条 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