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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辽宁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003年3月5日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辽宁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试点工作,多次赴辽宁考察试点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对辽宁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42号)的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7月1日开始组织实施。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基本完成。从2001年1月1日开始, 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不再进中心,原来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按规定出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44万人减少到3.9万人,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1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124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其中有近一半人员现已实现了再就业。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02.3亿元,人均8250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做实。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统一调整到8%,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8%并实行实账积累,与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到2002年底,累计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7.9亿元,已全部上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中13亿元购买国债,其余部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共有23.7万企业新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新老办法过渡平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省享受低保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71.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150.1万人,月人均标准为173元,2002年12月全省实际月人均补差70.2元。两年共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15.4亿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加快 。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10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617万人,覆盖范围由12.2%提高到71.7%。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部分行业和大企业开始实施,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社会反映良好。 (五)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开始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据辽宁省统计,全省共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没有生产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5.13万人。到2002年底,已有1.59万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领取生活费,共发放1572.9万元。 (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得到加强。试点两年来,全省地方和企业共筹集社会保障资金382.5亿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282.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5.7亿元,企业自筹44.4亿元。考虑可比因素不含医疗保险),其中:2001年为169亿元,比上年增长16.6%;2002年为213.5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省和各市都设立了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