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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3]6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一)圆满完成辽宁试点任务。辽宁省要善始善终地做好试点工作,2003年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继续做实个人账户,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解决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和缴费人数下降问题;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基金稳步增长;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减少失业人员总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发挥其兜底保障作用;对于城镇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以及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合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努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加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年内偿还尚拖欠的并轨人员债务;进一步完善试点的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巩固试点成果;根据试点进度,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将进一步加强指导,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工作要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扩大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稳步推行。一是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再选择1—2个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工作继续由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给予指导,试点方案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自行开展试点。二是各地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并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债务等问题。三是对城镇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三)继续落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政策。对已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一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把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三是坚持“三改并举”的方针,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四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工作;五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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