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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河流域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流域防洪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推动海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强海河流域防洪建设,我部对海河流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征求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的重要性。
  
  海河流域的防洪建设直接关系到华北平原,首都北京、天津和石家庄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京沪、京哈等重要铁路干线,京津、京福、京深等高速公路和104、106、107等国道,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企业以及重要通讯干线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1963年大洪水后的大规模治理,初步形成了“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和流域防洪体系。但由于原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运用条件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防洪体系不具备抵御大洪水的能力。若再发生1963年型的大洪水,海河流域4.28万平方公里(其中蓄滞洪区近0.97万平方公里)将会遭受洪灾,京广等重要铁路和流域中下游地区的大部分公路将会中断。
  
  海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防洪除涝能力。
  
  (二)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
  
  海河流域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为“全面恢复、重点提高”。即:按照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全面恢复海河流域主要河系中下游地区防洪能力;重点将保护京津地区安全的永定河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北运河、潮白河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以堤防为基础、以大型水库和蓄滞洪区为骨干、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结合的综合防洪体系。
  
  通过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建设,使北京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中永定河三家店至卢沟桥枢纽左堤按可能最大洪水设防;天津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石家庄等重要城市防洪标准达到国家防洪标准的要求。
  
  通过海堤建设,使保护沿海城市、港口、油田的海堤防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其他海堤防潮标准达到30年一遇。
  
  卫河、滏阳河及大清河上游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对通过这一地区的铁路、公路、通讯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采取自保措施达到相应的防洪标准,并给洪水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要求。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完善以水库、堤防、蓄滞洪区等工程措施和洪水预警预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等非工程措施组成的流域防洪体系。通过河道治理及堤防加固,使流域中下游骨干河道和堤防全部达标;完成海河口、永定新河口治理,安排各河口维护性清淤,保持河口畅通;完成13座大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完成使用机率大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保证适时适量启用;北京、天津及重点城市达到设计防洪标准;加强水情测报、决策、调度、指挥等非工程措施建设,建成防汛指挥系统。
  
  二、关于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海河流域已形成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及北三河等骨干河道分流人海的防洪格局。但现有不少堤段存在严重隐患,许多河道萎缩,泄洪、排涝能力大大下降,亟须进行整治。
  
  (一)堤防建设。
  
  海河流域河道堤防总长9000多公里,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基础。按照国家防洪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堤防等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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