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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蓄滞洪区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安排使用机率高的永定河泛区和东淀、大陆泽、宁晋泊、良相坡、共渠西、白寺坡、献县等泛区。
  
  对文安洼、恩县洼、宁晋泊等一次分洪损失巨大的蓄滞洪区,要研究采取分区运用方案,尽量减少分洪损失。要根据各蓄滞洪区运用机率和控制要求,分别采取闸、堰等不同的口门控制型式,做到分得进、蓄得住、泄得出。
  
  针对海河流域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在大黄堡洼、恩县洼等滞洪区内,建设平原滞洪水库。海河水利委员会应会同有关省、直辖市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抓紧组织实施。
  
  对位于河滩区且严重影响行洪的村庄,应迁出河滩或移民建镇,对其他滩区村庄可就地安排必要的安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外迁。
  
  六、关于重点城市防洪建设
  
  海河流域受洪水威胁的地级以上城市有24座,现有的城市防洪工程质量差、标准低,有的城市甚至没有防洪工程设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防洪任务将越来越艰巨,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刻不容缓。
  
  北京、天津要按照已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尽快安排工程建设。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安阳等城市,要尽快完善城市防洪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他城市也要做好前期工作,并安排实施。
  
  抓紧安排城区的排涝工程建设,建立较完善的防洪排涝体系。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七、关于水土流失治理
  
  海河流域现有水土流失面积10.6万平方公里,占总流域面积的33%,近期安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万平方公里。重点加大永定河官厅水库上游、潮白河密云水库上游、滦河潘家口水库上游和太行山区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综合治理力度。
  
  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与山区经济发展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对111万公顷坡耕地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丘陵山区草山草坡的建设,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粮则粮、宜牧则牧。
  
  依法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禁毁林开荒和在陡坡地开荒;依法加强监测和监督,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坚持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农民增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快治理步伐。
  
  八、关于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
  
  非工程防洪措施是海河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投资力度,抓紧建设。海河流域洪水突发性强,预见期短,洪水预测、预报及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在流域防洪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基本建立起以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通讯系统为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高效可靠的防汛指挥系统。要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文测报水平。
  
  针对海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的特点,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要求。抓紧研究修订水库、河道、蓄滞洪区、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调度运用方案,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综合效益。严格控制超采地下水,遏制地面沉降。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水利部要会同有关省、直辖市研究制定《海河流域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海河流域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细则》、《海河流域河口管理办法》等。
  
  依法加强审批管理。在堤防、河道、河口、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和防洪规划保留区进行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提出洪水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要强化流域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流域机构在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防洪工程属于公益性设施,要保障必要的维护管理经费,避免工程老化失修。有关地区要抓紧制定防洪工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办法,落实维护、管理经费。
  
  九、加强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一)前期工作。
  
  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流域防洪基础资料数据库;开展人类活动对降雨和径流的相关影响、河口淤积与治理、雨洪资源利用和水库优化调度等专题研究,为防洪工程建设和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防洪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报批,禁止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防洪工程建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尽可能少占耕地,临时占地要及时复耕。
  
  (二)建设管理。
  
  防洪工程建设,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要实行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地方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稽查、审计和验收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要积极慎重、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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