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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不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托等多种任用形式,积极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
  
  扩大选派或交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规模。2002年到2010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每3年选派700名左右优秀局处级干部或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到西部地区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西藏另有安排)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挂职或帮助工作(共2100名),其中一部分优秀年轻干部要进入地、县级领导班子。对工作期满后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工作的,要支持和鼓励,其中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提拔使用。此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
  
  援藏干部的选派,继续坚持“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原则;今后10年内,每3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选派800名左右干部进藏工作(共2400名)。援疆干部的选派持“突出重点、对口支援、按需选派、定期轮换”的原则;今后10年内,每3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选派800名左右干部进疆工作(共2400名)。此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
  
  从2002年到2010年,按照国家确定的对口扶贫关系,东部地区省、直辖市每3年选派1000名(共3000名)优秀厅(局)、县(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挂职和帮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会同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做好西部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从2002年到2010年,西部地区每年选派1000名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2010年为西部地区培养9000-10000名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营管理人才。
  
  扩大从军队转业干部和优秀复员战士中选留人才的数量。转业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的干部一般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级别相当的领导职务,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和入学,住房予以保障;对自愿转业到西部地区工作、德才表现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提职安排。西部地区每年可根据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留优秀复员战士的数量,由民政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工作,原籍为东、中部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提倡和引导在外地大中专学校毕业的西部地区学校返回家乡参加开发建设。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拟定。
  
  从2002年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机关干部,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1-2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与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制定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规划,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对西部地区本系统市(地)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着力进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识,提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开展工作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西部地区市(地)、县(市)分管领导和本系统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西部地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负责人的培训,要在中央组织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国务院专业特点较强的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西部地区对本系统的科技骨干或业务骨干进行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精神加强在西部地区的下属单位的领导骨干、业务骨干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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