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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8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接上页]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各类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进入销户菜单,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投资人证件种类及号码等,经再次核对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经办人员收到成功受理信息,打印受理凭证一式两联,确认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机构投资人还须加盖公章。销户凭证第一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销户凭证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及身份证等资料交还投资人。
  
  4.收到销户不成功信息的,应当向投资人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如未成功,重新办理销户。
  
  (十七)交易中断处理。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应及时查询并打印故障前交易状态,立即与分行债券处理中心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日终处理。
  
  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员打印当日交易流水等报表,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交易差错处理。
  
  (一)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易差错,应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并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处理,同时做好交易差错处理记录。
  
  1.未成交的债券交易差错,作撤单处理。
  
  2.买卖类交易差错须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造成多买、多卖、少买、少卖差错的,由经办人员作反向交易处理,并由二级操作员确认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经办人员要在买卖凭证上注明此凭证为差错处理交易,同时要求投资人签名确认。超权限买卖差错处理,需上级行批准方可办理。
  
  3.特殊交易如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差错,应与有关当事人(机构)协商解决。
  
  4.其他非买卖类交易差错,由经办人员操作,二级操作员确认进行差错更正。
  
  (二)差错处理权限:
  
  1.50万元(含)以下,由营业网点报支行,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4.500万元以上,由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三)差错处理的交易凭证、交易差错记录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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