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开办其他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金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尾箱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物品的专用库房,分为中心金库、分金库、尾箱保管库及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设置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金库管理行的出纳、保卫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向总行申请验收,待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批复后方可启用。
  
  第四十条 金库必须配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必要防护设施,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案件。
  
  第四十一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四十二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四十三条 金库(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
  
  第四十四条 金库(保险柜)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开库期间随身携带,关库后应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
  
  副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共同密封,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等特殊情况,副钥匙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一级分行备案。金库(保险柜)副钥匙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备用门正、副钥匙及密码按照副钥匙(密码)管理办法封存保管。
  
  第四十五条 寄库的箱(包)必须加双锁。营业期间,禁止现金尾箱寄库保管。
  
  第七章 票样管理
  
  第四十六条 票样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七条 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并纳入会计表外核算,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第四十八条 票样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四十九条 外币样币为流通币代替,应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反假货币
  
  第五十条 反假货币工作是各级出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各行应不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机构应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进行鉴定。经鉴定为真币,应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营业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或通过上级出纳管理部门汇总解缴人民银行。
  
  第五十四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
  
  第九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现金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第五十六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要保护现场,并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收付现金发现错款时,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和主管现金出纳工作的行长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登记“中国建设银行出纳错款登记簿”,确认为错款无法处理的,根据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应将原封签,腰条及发生错款详细情况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五十九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写出情况报告,经手人、证明人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错款由发现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十章 机具配置与管理
  
  第六十条 出纳机具是保障出纳业务正常开展的专用设备。各级出纳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及配置标准上报计划和需求,按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选型、购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