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十一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建立机具档案,做好出纳机具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出纳机具配置标准如下:
  
  (一)中心金库(分金库)至少配备一台自动捆钞机、一台纸币清分机、一台复点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硬币清分机、包装机。
  
  (二)每个营业网点根据业务量配备自动捆钞机及点钞机,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每个柜员配备一台点钞机。
  
  (三)开办外币业务的网点必须配备外币鉴别仪、外币点钞机。
  
  (四)营业窗口应为客户提供人民币验钞机具。
  
  第十一章 报表
  
  第六十三条 现金出纳业务报表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统计月(年)报”(见附表1,略)、“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业务统计月报表”(见附表2,略)、“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略)。
  
  第六十四条 出纳业务报表的编报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五条 出纳报表必须由制表人、复核人、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审核签章后加盖行(处)章报出。
  
  第十二章 交接
  
  第六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时,须对保管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点交清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手续办妥前不得离岗。
  
  第六十七条 出纳人员工作调动,应将所保管的一切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由行(处)负责人监交。
  
  出纳人员请假临时离岗办理交接,应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由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六十八条 保管金库(保险柜)密码人员调动须立即更换密码。
  
  第六十九条 金库提缴现金,管库员与解款员须验看券别、逐捆卡把并登记“中国建设银行款项交接登记簿”,当面交接清楚。
  
  第七十条 出纳柜组之间现金往来,必须逐笔、实时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
  
  第七十一条 出纳柜台与其他部门的票据传递,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二条 出纳管理部门负责现金出纳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人员管理;
  
  (二)业务操作规程;
  
  (三)制度执行情况;
  
  (四)库存(尾箱)现金、实物及金库管理情况;
  
  (五)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六)安全防范设施;
  
  (七)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收付差错率、现金备付率;
  
  (八)现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外钞调运情况。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要坚持查库制度。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5%。二级分行主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30%。金库主任每月查库一次;出纳负责人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出纳负责人每旬核查尾箱不少于一次,营业机构主管负责人每月核查尾箱不少于一次。
  
  查库(尾箱)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检查结果要详尽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后,管库员应重新核对库存。
  
  第七十五条 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出示查库专用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件,被查行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工作证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十六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审计部门所在地出纳管理部门签开的查库专用介绍信。
  
  第七十七条 总行负责出纳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一级分行出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一级分行每年对所属机构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二级分行每年对所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面100%;各级主管行长每年至少对所属机构出纳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第七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的情况出具出纳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被查行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行或检查行。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出纳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条 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出纳人员以及出纳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一)严格对出纳工作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内容,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在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中予以体现;
  
  (二)对金库连续两年无任何差错事故的管库员及金库主任,给予奖励;
  
  (三)对收缴人民币假币的临柜人员,按收缴假币金额的10%-15%给予奖励。在业务管理费科目下的出纳费中列支。
  
  第八十二条 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人员以及出纳事故、出纳案件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现金出纳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建总发字〔89〕第134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