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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6.委托代理处置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资产处置总结报告。
  
  第八条 保密
  
  乙方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获得的信息资料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处置方案、结果,皆属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疏忽使受托资产丧失法律保护或贻误资产处置,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代理费,乙方延迟支付或挪用代理处置资产回收资金,每日按延压资金日息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滞纳金。直到履行协议日止。
  
  (三)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终止时继续擅自处置资产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将所借用的与委托处置资产相关的原始文件遗失的,应对遗失后果负责。
  
  (五)乙方和其他第三人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颁布新的法规,或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本合同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四)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五)当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资产已处置完毕或无法继续处置,且回收款项已按本合同要求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后,本合同即宣告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约双方共同所在地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然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委托代理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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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评估价值|评估机构|评估日期|权利行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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