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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按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如财政部有关规定变更,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回收的抵贷实物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继续负责处置变现,但实物资产处置变现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其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乙方经甲方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甲方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乙方依据甲方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甲方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到账现金或以乙方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实物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甲方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委托代理处置费划转至乙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第六条 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将款项划转至乙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自主确定委托项目、选择委托方式,并拥有委托项目处置方案的决定权; 2.乙方与债务人之间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文件须由甲方认定并授权; 3.实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委派权; 4.对乙方代理处置资产费用开支中,按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审查、决定权; 5.代理项目日常管理及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6.代理行为有损甲方的利益时的协议终止及损失追偿权; 7.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代理处置资产的继续追索权。 (二)甲方的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委托乙方处置的资产再委托其他任何人代理; 2.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3.按规定支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支付的业务费用、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和委托代理处置费。 4.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甲方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乙方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 5.甲方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乙方。 6.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取得体现甲方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民事判决书等与委托处置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也可根据甲方的档案管理办法向甲方借用原件,但要保证借用文件的完整归还;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资产管理处置权; 3.按规定收取应由甲方支付的与处置项目相关的直接业务费用、委托代理资产日常管理费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4.本合同期满,甲方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代理权。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代理不良资产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规范。坚持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和资产回收最大化的原则; 2.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有关资产处理的具体规定编制代理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方案),并报送甲方核准; 3.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资产,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支付任何税费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设台账明细核算甲方的债权资产,按季向甲方报送代理项目的管理、处置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5.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处置资产的回收资金。对代理资产处置的各种形式的变现收入,乙方在收到现金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经办机构向甲方提供资金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