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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注销其他用户,由综合管理员根据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有权签发人的书面指令完成。 第三十七条 系统维护员、综合管理员、权限维护员、综合维护员完成用户授权管理工作所凭的书面指令,是其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实现档案管理。 第六章 安全控管 第三十八条 联网应用BIBS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处理已开通模块业务时,应逐笔业务上机操作。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得使用其他电讯方式与上级行进行业务数据传递。 第三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确定全辖开工与日终处理的具体时间,其全辖联网应用BIBS的分支机构须统一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联网运行后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数据维护功能,恢复数据可用手工调整方式完成。如确需使用数据维护功能,应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和科技部门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系统维护员不得在BIBS上进行业务操作,原则上不得干预业务数据或修改备份数据。如需干预业务数据或修改备份数据,必须得到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事先的书面同意以及事后的书面确认。 第四十二条 与BIBS有关人员的岗位变动或职责调整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其角色,或将其掌握的用户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根据需要,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同时掌握超级用户代码和普通用户代码,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综合管理员、权限维护员在BIBS中分别注册的超级用户具有惟一性。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BIBS中注册的超级用户惟一。 (二)严禁业务操作员掌握1个以上普通用户代码。 (三)每笔业务至少要经过两个以上业务操作员的处理。 (四)严禁工作人员以超级用户登录BIBS进行业务操作。 第四十四条 BIBS用户名称持有者对违反用户密码管理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行政和法律责任。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取得用户代码和用户密码后,应立即登录BIBS修改密码。 (二)定期更换用户密码。 (三)对用户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告诉他人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如忘记密码或修改错误,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员进行处理。 (五)未经本人同意、未取得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权签发人的书面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他人的用户密码。 (六)BIBS用户离岗须退出本系统。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安装BIBS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不得使用来路不明的软盘做拷贝,以防机器感染病毒,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严禁BIBS网络与其他任何外部网络连接;严禁在安装BIBS的计算机上安装调制解调器拨号上INTERNET网。 第四十七条 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BIBS所在机房,更不得在BIBS上违章操作。 第四十八条 BIBS用户和网络维护人员要爱护设备和网络,保持设备网络的良好状态。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和网络损害的,由损害人员赔偿。 第四十九条 BIBS软件的版权和修改权仅保留在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全行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分支机构均不得对BIBS软件进行任何修改。 第五十条 根据管理需要,上级行有权查阅下级行在BIBS上的所有业务数据及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已联网应用BIBS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逐步撤销其SWIFT二级网或三级网。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BIBS用户权限,仅限于在BIBS上的操作权限。 第五十三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