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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应简洁、清楚、完整、合理,条款之间要衔接,金额不能涂改。如更改《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应要求开证申请人签章确认。 (三)《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审核。 1.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有电开、简电开和信开证三种。电开证又有SWIFT开证和电传开证。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电传或信开方式,必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2.信用证的种类。根据UCP500,信用证一般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应注意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与付款期限是否相一致。 如果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应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并要求其通知转让细节。 3.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必须与合同的进口方一致,与开证申请书背面所盖公章名称一致,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4.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与合同的出口方一致,应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最好能够写明电话或传真号码,以便通知行尽快通知受益人。如受益人与合同不一致,应在合同中指明。 5.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的有效期不应早于开证日期。除背对背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外,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国。 6.信用证的币别和金额(CURRENCY AND AMOUNT)。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书上的币别应为自由兑换货币,信用证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 (2)如果信用证的金额非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应注明汇票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汇票付款比例=信用证结算部分金额/发票金额,英文表述为: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for ×× % of invoice value drawn on ...;在不允许分批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也可以固定为信用证金额。 (3)如果申请书上注明金额及数量可增减(如5% more or less both inamount and quantity acceptable)时,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或开证额度的扣减应以增减幅度的上限为准。 (4)如使用“约”“大概”等类似词语描述信用证金额时,有关金额可以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数额或开证额度应以增减额度的上限为准。 7.付款期限(TENOR)和付款人(DRAWEE)。根据UCP500第九条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为银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提交汇票。(1)如果是付款信用证,则付款人一般应为开证行;(2)如果为议付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亦可由任何银行议付;(3)如果为迟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则原则上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8.最迟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和交单日期(PRESENTATION DATE)。如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最迟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日期,则交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同时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9.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 10.装运地/港、目的地/卸货港。在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且不允许转运的情况下,装运地和卸货地都应是港口,即装货港和卸货港。 11.价格条款(PRICE TERM)。应使用INCOTERM中规定的条款。 12.信用证货物描述。 货物的描述应尽量简洁和明确,如果申请书带有附件,应要求申请人另在附件上加盖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相同的印章,附件上的条款应清楚、合理。 13.单据条款。 (1)商业发票。应注明提交正/副本单据的份数、签发人以及要求所载的内容等。 (2)运输单据。业务人员应仔细审核运输单据条款,对于远洋运输,一般应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或航空运单,一般不可使用货物收据。航空运单(AIR WAYBILLS)属非物权单据,在法律上仅是一种收据。货到目的地,航空公司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即可提货。在此单据下,开证行应注意落实相应付款保证。 (3)保险单据。使用CIF价格条款,由受益人投保,开证申请书上应需要出具保险单的种类、保险险别、币种、投保金额或比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