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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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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运用得较多。在操作时,应按循环总金额扣减授信额度,并按总金额比照经办行的开证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即信用证规定某一金额,使用完该限定金额后可再次恢复该金额使用,直到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自动循环和非自动循环方式。我行一般只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第五十七条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使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同意恢复原金额循环使用时,受益人才可恢复原金额再次循环使用。
  
  在非自动循环情况下,我行可按单次循环金额扣减授信额度,落实付款保证。如果申请人不能落实好下一期相应的付款保证,或前期信用证的履约已出现明显的问题,我行应停止该信用证的再次循环。
  
  第五十八条 循环信用证的基本操作
  
  (一)开立循环信用证时应在SWIFT700的40A域中标明信用证具体的循环条件和方式。
  
  (二)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应在SWIFT700报文中做如下表述: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revolving at USD ××××××per calendar month cumulative and is valid for a period of ×× months commencing DDMMYY to DDMMYY up to a total amount of USD ××××××.
  
  (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应在SWIFT700中注明本信用证为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并做如下表述:The amount of credit may be reinstated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by the issuing bank who will advise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credit by tested telex/SWIFT.
  
  第二节  假远期信用证
  
  第五十九条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即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以凭远期汇票即期收汇的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我行应开立以自己为付款人的假远期信用证。
  
  第六十条 假远期信用证的开立
  
  开立假远期信用证除需按规定审核开证材料外,还要在信用证中加列下述条款:Draft at ××× days sight on Issuing Bank, discount at current rate and chargesare for applicant''s account.
  
  第六十一条 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假远期信用证相当于开证行给予申请人的资金融通,客户部门应于信用证付款到期前督促申请人落实好付款资金,及时归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三节  背对背信用证
  
  第六十二条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即第一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第六十三条 背对背信用证开证前的审核以及其他操作要求与一般信用证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背对背信用证必须按照原证的措辞开立,对单据的要求应与原证一致,确保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后交到原证开证行的所有单据符合原证的要求,以获得最终的付款保证。
  
  (二)背对背信用证的总金额及单价应低于原证(不能增加),装、效期和交单期限要相应提前(不能展延),投保金额要相应增加。
  
  (三)背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款项来偿付背对背开证行付汇资金,所以我行在开立此类信用证之前,必须要求第一受益人将原证正本交我行。此外,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落实其他抵押或担保措施。
  
  (四)背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需得到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第一受益人及原证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修改所需时间较长。
  
  第四节  对开信用证
  
  第六十四条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主要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易货交易。
  
  第六十五条 两张对开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通常第一张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第二张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为:
  
  (一)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第一证先开暂不生效,俟回头证开立并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及受益人,两证同时生效。
  
  (二)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第一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再生效,或第一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开出回头证。只有在双方有一定关系或互相信任时,两张对开信用证才可先后生效,否则先开证的一方要冒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第六十六条 对开信用证开立前的审核以及其他操作与一般信用证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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