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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节 付款/承兑或拒付 第三十五条 如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经办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证处理中心付款/承兑或拒付;如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单证处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行通知的当日,且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付款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方式可以有单到开证行付款或向偿付行电索汇、信索汇付款,我行原则上只使用单到开证行付款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单到开证行付款处理程序: (一)已收取全额同币种保证金或开证申请人已交存全额同币种付汇款项的,借记开证申请人保证金账户或开证申请人账户,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二)如所收取保证金或开证申请人账户备付款项非信用证币种,应按现行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售汇或套汇手续,对外付款。 (三)开证申请人开证时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的,应及时通知客户部门落实备付款项。 (四)如果承兑汇票的权利已被转让,应要求前手向我行确认后,我行方可在到期日对索汇方付款。 (五)单证处理中心使用SWIFT MT202格式指示账户行付款。如寄单行在索汇面函上要求我行发送一份付款通知(PAYMENT ADVICE),我行应同时通知付款情况。 (六)信用证付完后,应在信用证档案上加盖“已结”字样,与未结卷分开保管。 第三十八条 承兑 (一)如果寄单行要求我行在汇票上承兑并寄回,我行承兑时,应在跟单汇票的有效部位承兑。承兑内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有权签字人签字等。只能承兑一张汇票,以免两张汇票流通到不同的正当持票人手中,我行对外承担双重债务。我行将汇票寄回,在寄送汇票的面函上注明:“We herewithsend the accepted draft which please return to us for payment on maturity.”。到期时,我行凭寄单行或善意持票人提示的已承兑汇票对外付款。如在寄出承兑汇票前已发承兑电文,应事先取消电文,避免重复承兑。 (二)如果寄单行不要求寄回汇票,我行一般应使用SWIFT MT754或加押电传对外承兑,并于承兑到期日对寄单行付款。 第三十九条 如果确定承兑后,开证申请人申请延长付款期限,经办行应按开证程序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期限的延长必须得到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开证行必须在付款到期日对外付款。 第四十条 如对外拒付后再确认承兑,以见票日或见单日计算付款日期的,应自我行接受单据之日起计算付款日期。 第四十一条 拒付 单证处理中心和经办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且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我行应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拒付,在对外拒付电文中一次列明所有的不符点,声明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我行拒绝付款/承兑,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在开证申请人付款/承兑前,开证行应妥善保管单据,不得将正本单据交开证申请人。 (二)拒付电文的参考格式为: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TO UCP500 ARTICLE...DUE TO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 ......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YOUR DISPOSAL PENDING YOURFURTHER INSTRUCTIONS. 第四十二条 如寄单行电提不符点,我行应首先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在征得开证申请人的书面确认后,或对外拒付或接受电提不符点,并电告寄单行。 在电提不符点被接受后,如果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了新的不符点,开证行仍可以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第四十三条 在提不符点的对外交涉中,要做到有电必复,引经据典。对于客户提出的不符点必须经我行认定确实成立的方可对外提出,不得无理挑剔。 第四十四条 拒付后的处理 (一)对外拒付后,我行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如经进出口双方协商同意接受单据的,及时通知寄单行请其授权放单,并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 2.如开证申请人坚持不接受不符点的,我行应及时将全套正本单据退还寄单行,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二次寄单的情况下,在收到第二套单据时应确认是否收到第一套单据,然后将两套单据全部退回。 (二)如果因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申请人要求货到后根据检验结果付款,我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先征得寄单行的同意,在其授权后方可放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