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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总行要监督分行信贷计划的配置、调控和执行,监测分行新增贷款的投向和存量贷款结构的调整,制定总行审批项目和总行授信客户的计划监测台账,按月监测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监督二级分行的计划配置、调控和执行。依据总行规定的台账要素和分析表式,设置全辖统一的分析报表和管理台账,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设立本级行和上级行直接配置到户的贷款计划监测台账,按月监测计划执行。 第三十条 二级分行要监督支行贷款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按要求设立贷款计划管理监测台账和分析报表,按月监测计划实施。对本级行及上级行按户配置的贷款计划要按旬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支行要建立所有法人客户的计划监测台账,按贷款发生时间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引导类、专项类贷款计划按季监测、年末考核。自主类贷款计划按月监测、季度考核。实行余额存贷比例管理的分行,自主类、引导类贷款分别监测,合并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逐级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对信贷计划执行和管理的检查工作。一级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二级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支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 第三十四条 总行对分行信贷计划执行考核以下内容: (一)贷款增量计划(季、年末)实际执行控制在核定的计划之内; (二)自主计划(季、年末)实际执行控制在核定的计划之内(余额存贷比例管理行除外); (三)贷款收回计划按期完成; (四)引导类贷款、优良客户贷款及专项贷款余额增加之和高于贷款余额增加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第三十四条要求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未完成收回计划的,等额扣减贷款投放计划; (三)年末计划工作考评予以扣分; (四)超计划等额资金纳入处罚性账户给予三个月的罚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