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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01-27
【实施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洁整齐,环境绿化优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务费纳入所属公安机关预算统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二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本年度中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
  
  (三)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大型所因发生1起、特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五)三分之二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六)每周对被拘留人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七)被拘留人员每周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八)拘留区设有餐厅,除严管人员外,其余被拘留人员实行集体就餐。
  
  设有可供被拘留人员集体训练、活动的操场。
  
  (九)基础设施完善,达到拘留所建设标准要求。
  
  (十)近3年受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九条 一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政绩突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警对所长工作满意率不低于80%;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五)拘留所计算机接入公安网,中型以上拘留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对被拘留人员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六)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每年有研讨文章发表。中型以上拘留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七)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模式,有可资其他拘留所借鉴的经验,并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广。
  
  (八)本年度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九)近3年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二节 考核性标准
  
  第十条 安全工作(10分,每项2分)
  
  (一)严格实行拘留区出入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所情分析会每周不少于1次,掌握不安全因素和被拘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
  
  (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形成值班、监控、周界控制系统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执法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入所被拘留人员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二)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依法保障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对被拘留人员提出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材料,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办理请假、出所治疗等手续齐全、规范。
  
  (五)依法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奖惩制度。
  
  (六)严格执行询问制度。
  
  (七)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二)标牌标识及物品摆放统一规范。
  
  (三)被拘留人员举止规范,文明礼貌,精神状态良好。
  
  (四)学习、用餐、文体活动组织良好,秩序井然。
  
  (五)严格执行会见规定。
  
  (六)被拘留人员档案规范,工作台账齐全。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14分,每项2分)
  
  (一)制定教育计划,教育内容以法律、道德、行为养成为重点,时间安排合理,效果明显。
  
  (二)对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
  
  (三)针对被拘留人员的性别、年龄、违法行为等开展分类教育。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被拘留人员生活。
  
  (五)图书室资料丰富,内容健康。
  
  (六)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借助社会力量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并有文字记录。
  
  (七)注重所内文化建设,具有积极向上的教育转化氛围。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所长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监管业务培训,具有相应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民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熟悉本职工作,直接负责管理教育被拘留人员的民警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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