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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01-27
【实施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民警业务考试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
  
  (五)民警着装上岗,佩带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六)民警办公室、值班室、管教室、备勤室干净整齐、内务卫生良好。
  
  第十五条 生活卫生(8分,每项1分)
  
  (一)被拘留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拘室无异味。
  
  (二)被拘留人员统一着识别服。
  
  (三)拘室、厨房、餐厅等场所经常消毒,防疫防病。
  
  (四)炊事员持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五)尊重少数民族和外国籍被拘留人员的饮食习惯。对生病的被拘留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合理调剂被拘留人员伙食,每周制订食谱。
  
  (七)对被拘留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不使用代金券。为被拘留人员代购的日常生活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零售价。
  
  (八)制定并执行被拘留人员就医制度,对患病被拘留人员及时治疗。
  
  第十六条 设施装备后勤(6分,每项1.5分)
  
  (一)设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洗衣房等生活娱乐设施。
  
  (二)装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有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必须的设施、器材。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装备管理、使用、维护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5分,每项1分)
  
  (一)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警务公开,设置警务公开栏。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所长接待日制度,并有详细接待记录。
  
  (三)每年至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所视察工作1次。
  
  (四)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评议拘留所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五)采取多种形式征求被拘留人员家属对拘留所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深挖犯罪(3分,每项1分)
  
  (一)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机制。
  
  (二)本年度有通过深挖线索破获刑事案件的战果。
  
  (三)深挖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监管、政工、纪检、法制、装财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等级评定程序
  
  (一)每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拘留所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制定本年度本级公安机关拘留所等级申请计划,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于3月底前将计划申报一级拘留所的名单报公安部。
  
  (二)本级公安机关在评定前提出拘留所等级申报意见,填写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式样附后),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未纳入年初等级申报计划的,不能申报相应等级。
  
  各省级公安机关于11月15日前将一级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公安部。
  
  (三)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考核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通报结果。各省级公安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考核评定二级、三级拘留所并通报结果,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四)等级评定后,实行挂牌(式样附后)公布,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颁发。
  
  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由公安部向一级拘留所颁发等级证书,由省级公安机关向二级、三级拘留所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拘留所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所辖拘留所的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级公安机关对属辖拘留所的日常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对检查中发现管理工作达不到必备条件并且未及时整改的,年底不能按照等级申报计划申报相应等级;对不符合考核性标准且年底考核仍存在同一问题的,此项工作加倍扣分。
  
  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拘留所因多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而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当年评定时至少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等级评定审批权限,对所辖拘留所等级评定质量负总责。地市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二级以上等级拘留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拘留所;省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一级拘留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一级拘留所。出现上述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予以通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等级评定结束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拘留所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未达标的,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连续2年未达标的,同时取消其所属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评先受奖资格;因管理混乱连续3年未达标的,应当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按本年度内日均在所人数分为小、中、大、特大型所。日均在所人数不足50人的为小型所;50人以上不足150人的为中型所;1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为大型所;3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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