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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发[2005]479号
【颁布时间】 2005-12-21
【实施时间】 200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商总署制定了《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 2)。根据该暂行规定,经与民航总局研究,并征求有关海关和航空企业的意见,总署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63号),2005年核准10家航空公司享受用于维修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的进口航空器材的免税优惠政策。10家航空公司的名单、减税比例及主管海关名单详见附件3。
  
  二、由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数量大、批次多、时间紧,为简化手续并加快通关速度,《管理规定》采取由进口地海关先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放行有关进口货物,后由主管海关按季度凭所辖航空公司提交的有关进口单证及代理进口协议等文件,按规定向有关进口地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减税手续的方式实施管理。
  
  请各有关海关注意加强联系配合和管理,以保证有关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凭进口税款保证金或直接征税方式进口并符合规定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准予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减税审批手续后,退还已征收的税款保证金或税款。
  
  四、今后每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航空公司及其减税比例,由总署另行通知。在通知下发前,仍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放行有关进口货物,但暂不办理相关减税审批手续。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及其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方法是:对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财政部根据由民航总局确认的该航空公司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飞行里程及总飞行里程等情况,统筹核算确定该航空公司进口全部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海关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减税比例办理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手续。
  
  三、本规定所称的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维修飞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所进口的航空器材,以及维修飞机所必需的消耗材料。包括:
  
  (一)发动机及其零部件、附件;
  
  (二)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零部件、附件;
  
  (三)起落架及其零部件、附件;
  
  (四)其他飞机零部件、附件;
  
  (五)维修飞机所必需的润滑油、油漆;
  
  (六)上述设备、装置和附件送境外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及附件。
  
  四、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征税款的计算原则为,先按法定税率计算该项航空器材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再按经核定的该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计算实征税额。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实征关税税额=法定关税税额×(1-减税比例)
  
  实征增值税税额=法定增值税税额×(1-减税比例)
  
  五、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包括航材保税库经营的进口航空器材)的减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具体操作时,由进口地海关先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放行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后凭主管海关按季度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减税手续。
  
  六、经核准的航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时,进口的监管方式包括:一般贸易 (代码0110)、修理物品(代码1300);征免性质为“航材减免”(代码888);征减免税方式为“特案” (代码4)。
  
  七、经核准的航空公司可以自行进口或委托本企业的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代理进口航空器材,双方应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必须是经核准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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