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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审[2005]646号
【颁布时间】 2005-06-17
【实施时间】 2005-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依法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可对委属事业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审计机构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指导和监督委属事业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要求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
  
  (五)检查和评价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成果以及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
  
  (六)提出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八)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表彰先进审计集体和先进审计个人;
  
  (九)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或授权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专职人员或授权内设机构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经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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