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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审[2005]646号
【颁布时间】 2005-06-17
【实施时间】 2005-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在20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主要负责人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四十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内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责令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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