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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5]第59号
【颁布时间】 2005-04-29
【实施时间】 2005-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落实《工作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此次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协调,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5月份开始,各地要把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国务院部署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整治措施,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督促检查,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加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及整治互联网虚假广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整治突出的虚假违法广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动员工作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联合中宣部等十部委局召开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省级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省(市),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没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省(市),必须尽快建立。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作用,重点解决当前在广告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和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标本兼治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保证监管执法到位;二是积极开展广告诚信自律活动,注重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适应广告业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告业整体的诚信意识;三是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公告、广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等各项工作措施;四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的检查督促工作;五是要把“打虚假”和“树诚信”相结合,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探索标本兼治的新路子,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广告监管体制,建立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等,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专刊》,交流情况,指导工作,并适时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
  
  各省(市)应当按季度上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情况(附件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必须将上一季度的整治工作情况和10个已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各2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以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1月10日前,各地应当将本地区年度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6月15前,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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