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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每季度未向社会宣传整治工作成果的,减2.5分。 9.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每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整治工作进度的,不减分; 每季度未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的,每季度减2.5分。 10.专项整治中广告监测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监测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11.不定期对指定媒介广告发布的抽查、抽检情况 基础分:20分 记分:同每季度全国广告监测记分标准。 12.其他有关工作 基础分:5分。 13.各地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的奖励 记分:对各地上报的专项整治情况,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情专报》采用的,每条加5分;被《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采用的,每条加2分;被《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专刊》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整治成果部分(400): 主要通过全国广告监测结果反映。 基础分: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100分。 记分:监测结果中,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违法率的百分数分子,为实际减分;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违法率高于平均违法率的,每类加扣5分; 属于重点治理的6种违法表现,每发现1条次,减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