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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5]第59号
【颁布时间】 2005-04-29
【实施时间】 2005-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考核评价指标(附件二),对各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总结考核。季度考核结果,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2006年1月底前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考核结果,在2006年7月底前公布。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取得良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有关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和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
  
  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2: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说明:
  
  1.本考核指标专为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使用,通过局监管网和“简报专刊”公布,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和整治成果。
  
  2.考核分为两部分,专项整治期间总基础分为6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工作进展情况,基础分为200分;第二部分为整治成果,基础分为400分。采用减分和加分结合的记分方法。
  
  主要指标:
  
  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本部分共30分,在总结考核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一次性计入总分)
  
  计分: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整治方案,并及时上报的,不减分;
  
  未及时上报整治方案的,减5分;
  
  未制定整治方案的,减10分。
  
  2.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不减分;
  
  未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减5分。
  
  3.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不减分(以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为计分标准);
  
  未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减5分。
  
  4.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并发挥作用的,不减分(以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为计分标准);
  
  未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的,减5分。
  
  5.广告审查员管理及广告法律培训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二)各季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70)
  
  1.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计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并在专项整治中发挥联系会议作用的,不减分(以会议纪要的内容为计分标准);
  
  每季度未召开一次会议的,每季度减2.5分;
  
  2.发布广告监管公告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每季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公告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的,不减分(以公告样件为计分标准);
  
  每季度未向社会发布监管公告的,每季度减5分;
  
  3.上报工作统计表情况
  
  基础分:40分
  
  计分:及时上报,有数据、有案例,全面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不减分;
  
  上报不及时,或者未按照要求内容上报的,当季度减5分。
  
  不上报的,当季度减10分;
  
  及时上报已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案例的,每件加2分。
  
  4.总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基础分:15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办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减10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减15分。
  
  5.总局监测通报、公告中涉嫌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20分
  
  计分:及时调查处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查处的,每件减0.5分。
  
  6.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计分: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规定,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件件有结果的,不减分;
  
  按照有关规定,未对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处理的,每件减0.5分。
  
  7.转办、协办案件处理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对于依法转办来的违法广告以及其他省市转来的协查函,及时处理的,不减分;
  
  对于按照规定转办来的违法广告,未依法处理的,每件减0.5分;
  
  未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协办案件的,每件减0.5分;
  
  8.向社会宣传工作成果情况
  
  基础分:10分(以宣传样件为计分标准)
  
  记分:每季度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成果的,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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