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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研究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