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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4]168号
【颁布时间】 2004-02-16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3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
  
  (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
  
  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生效。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采用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各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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