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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邮政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铁路局,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 局、航空分司、机场,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在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法猎捕严重,致使一些物种资源日趋减少,有的成为濒危物种。二是非法经营猖獗,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经营野味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三是重大案件不断发生,涉案数量明显增加。违法猎捕和经营,既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根据当前形势要求,为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并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既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益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把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制止各种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要互相配合,做好有关重点目标物种预防监控工作。目前,有关研究单位正在对某些陆生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各部门要从加强预防,消除隐患的大局出发,支持并配合做好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工作。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乱捕滥猎行为,维护其自然生存环境。二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有关驯养繁殖场所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做好妥善隔离、卫生防范、监测检疫等工作。对已流入餐饮业及市场的重点目标物种,应妥善封存处理。三是要支持防治疫病的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样本要积极提供。四是要向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引导工作,使广大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理解和支持预防监控,并防止盲目宰杀或擅自放生丢弃行为,防止由此导致的资源损失和危害生态的情况出现,遏制因此可能带来的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 三、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性猎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即使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源需要猎捕,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凡资源极度濒危已不宜猎捕的,也应禁止猎捕。对其他物种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持极为慎重的原则,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应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猎捕管理,并做好对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并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四、要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三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