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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林护发[2003]99号
【颁布时间】 2003-06-10
【实施时间】 2003-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治安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重点地区要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市场和有关市场主体开展清查活动,依法打击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高度认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对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要共同研究,行动要共同部署。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严把陆生野生动物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当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责任,必要时要组织打击行动,确保本地区执法监管不留死角。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民用枪支管理,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分布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枪支等非法猎具的清查,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要及时受理,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九、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工作,离不开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各地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的要求,建立起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部门间联络协调机制,做到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监管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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