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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3-06-09
【实施时间】 2003-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锦湖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韩国国内的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锦湖公司对韩国国内的销售部分通过关联贸易公司和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部分由该公司直接销售。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与该公司对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相差较大,认定该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销售为非正常贸易销售,因此决定将这部分销售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韩国国内销售之外。调查机关经过测算,剩余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占同期锦湖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总数量的5%以上,可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苯酚产品的信息和答卷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整了锦湖公司韩国销售的包装费用并重新核算了内陆运输费用,并暂时接受该公司提出的信用费用的调整。
  
  (2)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锦湖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锦湖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对于锦湖公司提出的出口退税主张,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发生了出口退税以及该公司所主张的退税额度是否确实。调查机关在发放补充调查问卷要求提供有关出口退税的进一步证据之后,锦湖公司依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如与出口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具体交易相联系对应的出口退税银行入帐单据等,因此调查机关暂不采纳这项调整主张。调查机关根据答卷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重新核算了佣金、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和报关费用等调整项目。由于锦湖公司将港口装卸费作为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之外的费用计入CIF价格,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答卷提供的有关材料重新计算了CIF价格。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了锦湖公司提出的信用费用、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的调整。
  
  3、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台化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台化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5%以上,符合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根据台化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成本、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情况,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有关成本数据。根据重新核算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台化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低于成本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不到全部销售的20%,因此决定采用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全部销售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台化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进行了审查。台化公司调查期内对台湾地区的销售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部分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在调查机关发放补充调查问卷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后,台化公司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售后服务费用调整。调查机关根据台化公司提供的答卷材料,重新核算了该公司提出的其他项目和信用费用项目的调整。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了台化公司提出的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等项目的调整。
  
  (2)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台化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暂时接受台化公司提出的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佣金、报关代理费、外销L/C贴现费、L/C押汇手续费、港口管理费、港口设施使用费、消防船费用、贸易推广费和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的项目调整以及CIF价格。
  
  4、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信昌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5%以上,符合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根据信昌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成本、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情况,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情况。调查机关利用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对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低于成本的台湾地区内销售占全部销售超过20%。调查机关认定,信昌公司的上述低于成本的销售数量较大,属非正常条件下的贸易。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的高于成本的销售占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调查机关确定将这部分销售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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