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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信昌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的销售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部分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调查机关根据信昌公司在答卷中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日期以及利息率,重新核算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由于信昌公司未能提出如财务单据等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其提出的贸易环节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了信昌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的调整主张。 (2)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信昌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信昌公司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部分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根据信昌公司答卷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有关日期、利率和折扣率等,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其他折扣和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信昌公司提出的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和出口检验费等项目的调整和CIF价值。 (二)价格比较和倾销幅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各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为: 1、日本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 (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44% 2、韩国 (1)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10% (KUMHO P&B CHEMICALS,INC. SOUTH KOREA)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10% 3、美国 美国公司:29% 4、台湾地区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7%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TAIWAN) (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ERATION TAIWAN) (3)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20%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且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性能、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是相同的,因此,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主要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逐年持续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3月份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16%、19.90%、19.74%和47.39%,表明中国大陆对苯酚的需求量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有利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发展。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1-3月份,被诉国(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数量分别为63771.54吨、90400.49吨、197036.8吨和57391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41.76%,2001年比2000年增长117.96%,2002年1-3月份比2001年同期增长97.42%。 2、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诉国(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数量累计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为92.95%。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1-3月份,被诉国(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数量分别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苯酚总量的86.38%、93.26%、95.99%和90.13%,2000年比1999年增加了6.88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2.73个百分点。 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诉国(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数量累计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为31.15%,维持在较高水平。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1-3月份,被诉国(地区)出口的苯酚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19.76%、23.36%、42.53%和41.50%。2000年比1999年增加3.6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19.17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