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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3-06-09
【实施时间】 2003-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接上页]

  11、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库存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形势下,申诉方苯酚产品的库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绝对量仍然很高。
  
  12、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增长。调查期内,由于苯酚产业产量的增长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2000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劳动生产率较1999年增长21.88%,2001年较2000年增长10.60%,2002年1-3月较2001年同期增长25.40%,但是仍不能扭转由于被诉国(地区)大量低价进口被调查产品导致的严重亏损局面。
  
  13、中国大陆苯酚产业职工年均工资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并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生产能力增长的情况下,从事苯酚生产的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一直很低。2002年1-3月比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96%。
  
  14、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失业率上升。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生产能力增长的情况下,从事苯酚生产的职工失业率上升,特别是2001年失业率达44.84%,2002年1-3月失业率达54.86%。
  
  15、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由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长期巨额亏损,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筹资困难,致使产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能力的计划无法实施。
  
  (五)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调查机关了解到,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在苯酚方面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据统计,2001年全球苯酚生产能力为769.8万吨,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苯酚产品的生产能力占全球苯酚生产能力的55.35%。在出口能力方面,2001年日本苯酚产品出口量占实际生产量的15.45%,韩国苯酚产品年出口量占实际生产量的30.83%,美国苯酚产品年出口量占实际生产量的12.25%,台湾地区苯酚产品年出口量占其实际生产量的46.34%。上述证据表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具有较大的苯酚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被诉四国(地区)具有向中国大陆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1、中国大陆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对苯酚的需求不断增长,苯酚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需求相当旺盛。2000年需求量比1999年增长19.90%,2001年比2000年增长19.74%。2002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7.39%。因此,中国大陆需求状况并未给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中国大陆消费模式。调查显示,目前苯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存在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大陆苯酚市场萎缩及实质损害。相反,中国大陆市场对苯酚的需求一直稳步上升。
  
  3、中国大陆产业管理状况。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完全实现了连续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1-3月,被诉国(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苯酚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86.38%、93.26%、95.99%、90.13%。数据表明,从被诉国(地区)进口的苯酚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很小(小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苯酚是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中国大陆之外竞争状况。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在引进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产能和产品质量都得到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也不断降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与被诉国(地区)进口的苯酚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基本相同。中国大陆之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低价出口到中国大陆,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五、因果关系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机关对使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诉国(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市场份额占据中国大陆苯酚市场相当大的比重,进口价格明显下降,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由于被诉国(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导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产量、销量、市场份额下降,开工率不足,失业增加,产品价格受到抑制,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已经进行的初步调查及相关证据表明,其他因素并非造成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损害的原因。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根据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后初步认定,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六、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初裁决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苯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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