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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二司[2003]147号
【颁布时间】 2003-02-21
【实施时间】 2003-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卫生部组织编制了《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卫生部
  
  2003年02月21日

  
  
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前言
  
  为指导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参考的文献主要如下:
  
  (1)ICRP Publication 63, Principles For Inter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in a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CRP, 1992.
  
  (2)IAEA Safety Series No.109, Intervention Criteria in a Nuclear or RadiationEmergency, IAEA, 1994.
  
  (3)IAEA Safety Series No.115,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IAEA, 1996.
  
  (4)IAEA-TECDOC-953, Meth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Response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s, IAEA,1997.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
  
  1引言
  
  2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3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责任
  
  4主要应急响应行动及其要求
  
  5培训、演练和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6公众教育与信息
  
  附录A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的类型
  
  附录B用于区分要求制定不同类型应急计划的设施的准则
  
  附录C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所涉及的典型放射性活度
  
  附录D用于食物干预控制的通用行动水平
  
  附录E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辐射事故应急计划(或程序)编制参考提纲
  
  附录F术语定义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

  
  1 引言
  
  1.1目的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在工农业、医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本导则的目的在于为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以下有时简称为应用单位(或法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类应用中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提供指导。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对于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所涉及到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其应急准备与响应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发布的核应急技术文件HYJ-001-2000《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中已经给出,本导则不再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2 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2.1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照射途径
  
  国内外的实践均表明:在辐照加工、工业射线探伤和核医学应用中,因违章操作、设备故障或进入失控场所会导致工作人员或病人受到辐射损伤乃至死亡;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的金属物件的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等环节,以毫无戒备和完全失去控制的方式进入社会生活,会造成财物被污染、公众受照射乃至少数公众成员遭受严重辐射损伤。
  
  在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放射性污染严重物件的丢失或被盗、误置、遣弃;
  
  (2)密封源或辐射装置的辐照室的进入失控;
  
  (3)放射源装置和辐射装置故障或误操作引起屏障丧失;
  
  (4)密封放射源或包容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或容器泄漏;
  
  (5)放射性物质从放射源与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异常释放;
  
  若发生以上事故,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的可能途径有:
  
  (1)直接来自放射源或辐射装置的辐射所产生的外照射;
  
  (2)衣服和皮肤上的放射性污染所产生的外照射;
  
  (3)事故释放的气载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所产生的外照射,或沉降到地面或其它表面上形成的沉积物所产生的外照射;
  
  (4)吸入事故释放的气载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内照射;
  
  (5)食入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或水所产生的内照射;
  
  (6)被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进一步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进入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照射。
  
  实际情况表明,照射途径(1)和(6)通常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照射途径。
  
  2.2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制定应急计划首先取决于该计划所针对的设施或实践活动的性质,其次,取决于设施或实践活动所包含的放射源或辐射产生装置的类型、数量、大小以及潜在事故的危险(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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