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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二司[2003]147号
【颁布时间】 2003-02-21
【实施时间】 2003-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通知

[接上页]

  对履行控制缓解行动的设施内应急人员、外来支援人员(如当地消防队员)和急救人员,应提供适当的个人辐射防护用品。
  
  4.1.3普通受伤人员的急救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的辐射事故应急状态,可能是由火灾或诸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在这类情况下,人员可能受到非辐射因素所致的普通严重伤害,必须组织对这些受伤人员进行急救。
  
  4.1.4紧急辐射防护行动的实施
  
  4.1.4.1撤离和出入控制
  
  在高强度辐射源意外地丧失屏蔽(如意外地从屏蔽容器中脱出)且难以回复到其安全贮存位置情况下,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受到该辐射源影响而产生高剂量率的房间或局部区域。若高强度密封源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发生泄漏,且造成或很可能造成某房间或局部区域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人员也必须从这些房间或局部区域立即撤离。应对撤离的房间或局部区域实施出入控制,直到采取了事故控制缓解措施或进行场所去污,使其恢复到可以接受的安全状态之后,方可解除其出入控制。
  
  鉴于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所操作或使用的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总活度有限(参见附录C),或所操作使用的放射源多为具有高安全性的密封源,发生在设施内的放射性泄漏通常不会对设施场区之外造成明显危险,因而场外通常没有必要考虑采取撤离公众的防护行动。
  
  4.1.4.2场所的去污清理
  
  事故造成设施内某些场所被放射性污染后,在放射性物质泄漏已经得到可靠控制的情况下,应当迅速安排进行场所去污,去污过程中,应对所产生的固态和液态废物进行适当分类收集,以便作进一步处理或处置。若放射性污染的物理半衰期较短,较好的办法是不进行去污,而让其衰变。
  
  4.1.4.3人员去污及对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
  
  如果事故已导致或怀疑导致人员的衣服和皮肤受到污染,最简单易行的防护行动是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采取适当的洗浴方法去污(不应将浴池浸泡或全身淋浴作为初始去污措施,因为这样处理常常会使污染扩散)、换上清洁的衣服。应当将脱下的被污染或怀疑被污染的衣服暂存起来,以便晚些时候作检测和处置。个人应当在开始清洗去污前,自行采集鼻擦样品,供可能的内污染检测之用。如果发现较高水平的皮肤污染,则应在医疗和辐射防护人员指导下进行皮肤去污。
  
  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或治疗。事故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他们的受照情况。
  
  4.1.5应急辐射监测
  
  应急辐射监测是必不可少的应急响应行动之一,其作用在于为辐射事故的探查、评价以及事故控制缓解行动和紧急辐射防护行动的决策提供依据。
  
  应用单位(或法人)应在其辐射事故应急计划中对应急辐射监测的方案和所用仪器仪表做出规定。
  
  为了确定辐射事故是否导致场外环境污染,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安排做适当的场外环境辐射监测。
  
  4.2第Ⅳ类应急
  
  4.2.1启动应急响应和通告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得知下列情况并经初步核实后,就应当启动应急响应:
  
  (1)通过辐射监测,探知有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未经获准或未受控制的存在,转移或非法贩卖;
  
  (2)有人报告在一个未经获准或不受控制的地点发现了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
  
  (3)有人报告某种物件可能含有辐射水平明显异常的放射性物质;
  
  (4)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经过盘存发现其所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物件丢失或被盗;
  
  (5)医院或医师报告意外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皮肤损伤的症状。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迅速采取相应的紧急辐射防护行动,并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2事故的控制缓解
  
  最为紧急和有效的控制缓解行动是:通过辐射探测和事件调查,寻找到丢失、被盗或来历不明的放射源、放射性材料和放射性污染物件,使其重新得到有效控制。
  
  在密封源包壳或放射性材料包装遭到破坏,使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探测,搜寻受到污染的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并对其进行隔离和去污。
  
  在丢失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经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并加工成金属制品的情况下,则应设法追回这些制成品。
  
  4.2.3紧急辐射防护行动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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