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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和宁波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水平,加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政策性,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和服务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银办发[2001]29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信息工作的认识,将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机构、人员没有落实的单位,要尽快明确机构,配备专人具体从事、落实信息工作。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各单位信息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发挥系统优势,动员全行力量做好信息工作。各单位要在加强对信息工作归口管理的同时,发挥系统优势,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做好信息工作。各单位信息部门要按季拟定信息工作要点,确定重点选题,然后按照工作职责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限时完成。信息部门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做好信息选编与汇总工作的同时,就有关金融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调查。 四、搞好信息调研,加大上报综合信息的力度。总行将改进对信息工作的考核办法,在保证数量的前提下,加强对信息质量的考评。各单位在信息工作中也要树立精品意识,在信息质量上下功夫,坚决杜绝目前个别单位出现的为报信息而报信息,量多质低的不良现象。信息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关注问题的信息调研和跟踪反映,要抓住重点问题,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信息。 五、进一步增强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要紧紧围绕中央领导同志关心的问题和一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围绕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围绕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坚决克服报喜不报忧的错误思想和迟报、漏报等错误行为。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服务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人民银行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信息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发,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信息部门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行领导服务为重点,同时做好向上级行的信息报送及对下级行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人民银行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和措施;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在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第二章 信息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人民银行信息工作归口总行办公厅管理,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分行的内部简报和刊物一律不直接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信息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主管综合处(办公室)的领导对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分支行要在办公室配备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在开展信息工作时,要围绕金融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一般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结合金融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各分支行还要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行的信息工作,组织辖区内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