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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业务文件,参加有关业务性会议,查询有关业务资料。各单位要支持保护信息联络员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对敢于如实报送问题信息的部门和信息联络员,不能歧视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协商确定信息选题制度。为了解各单位工作动态,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各单位每季前10个工作日将本单位前一季度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季度主要工作安排,以标题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行办公厅。办公厅将根据这些信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信息选题约稿或组织专门调研。总行还将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及总行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将信息重点选题下发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围绕这些选题开展工作、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约稿的信息须按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单位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主管行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信息共享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在向总行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所报信息的内容抄送总行有关司局。总行办公厅编发的各种简报在不泄密的情况,尽可能让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阅知。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评比制度。总行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分支行也应将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息调研与利用 第二十条 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信息调研。各单位要根据金融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特点,确定信息调研题目。调研题目要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把握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主动介入业务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对重要的及人民银行党委急需的调研题目,有关司局和分支行应组织统一调研,发挥系统优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各分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2篇;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1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发挥信息部门“信息加工厂”的作用。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或送有关司局参阅,或通过《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参阅件》、《专报信息》和《上报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信息工作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工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计分标准 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办公厅报送的常规动态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60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20条;综合调研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2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1条。总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于《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规定的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2.由总行办公厅直接转报行领导参阅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每条1分,如因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上报不及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倒扣20分。 3.被总行办公厅采用的常规动态信息,每条3分;常规综合信息,每条10分。 4.总行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信息,每条15分。 5.经总行办公厅摘报,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15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20分。 三、操作办法 1.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结果每季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每季得分累计排定名次,并根据排名表彰先进。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