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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要充分发挥电子邮件系统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各单位报送信息,应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 第三章 信息类别与要求 第十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分为紧急重大情况信息和常规信息两类。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的挤提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下简称六类案件)信息;其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常规信息是指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挤提事件的报告标准是: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客户聚众示威,拦截火车,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被挤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挤提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专报信息的要素要齐全,要说明挤提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人民银行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地方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总行办公厅收到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专报信息后,要及时汇编有关情况,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专报中办、国办,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第十二条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是:发生在50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抢劫造成银行职工伤亡2人以上或被抢资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侵害银行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1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绑架银行支行行长、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以上领导的案件;丢失、被盗枪支两支以上的案件;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符合六类案件信息上报标准的案件,要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保卫局。此类信息的报送要素要齐全、真实、准确,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后果及有关部门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其他紧急重要情况信息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其报告的标准为:对金融机构账册、财产、人员造成了损害和伤害。其上报要求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常规信息的报送要求是:坚持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报迭常规信息,必须在提高信息的灵敏度和时效性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客观。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各单位都要建立上报核实制度,保证上报信息的准确无误。专题调研类的常规信息报送要全面、系统,既反映初始,又反映过程和终结。常规信息报送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要实事求是,不要“报喜不报忧”。在信息编发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完整、观点明确、分析透彻、行文简明。反映情况要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应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作为总行信息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本职工作和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原则;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联络员的职责: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抓好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与总行办公厅的密切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编发、初审、上报本单位的业务信息,保证本单位信息上报不断档;迅速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有关重大政策法规发布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并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