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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2002]25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1996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96]建房市字第01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实现政、企分开,房地产估价机构与管理机构已经脱钩,房地产测绘工作实现了测绘业务与测绘管理分离。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简洁高效的管理工作流程,将评估、测绘等服务性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
  
  3.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钩,奖惩分明。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4.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准确、清楚地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各个栏目,在房屋权属档案和权属证书附图中注明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附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
  
  6.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无搭车收费现象。
  
  7.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含)水平,图、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
  
  配备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档案库房消防设施齐备,安全制度健全。
  
  房屋权属档案初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当年登记的房屋权属档案的主要信息入库率达到95%以上。
  
  8.有严格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件质量保证机制。对办件错误,有事先预防、事后补救措施。对办错件的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程序和办法。
  
  9.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件质量定期抽检制度。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大城市抽检不少于每年500件,中等城市不少于每年300件,小城市不少于每年200件,县城不少于每年100件)。对抽检中发现的错误能依法及时纠正。
  
  10.有专人负责落实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房地产统计报表。能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中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相关统计指标分析、处理各项业务数据。
  
  11.配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计算机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系统操作规程完备,对系统破坏、数据丢失等意外事故,制订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12.能利用网络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及服务承诺等,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
  
  13.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和租金水平等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群众消费提供信息指南。
  
  1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配备有房地产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管理人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其中90%以上取得了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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