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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住房函[2002]36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接上页]

  13.(关于统计)建立报表制度。严格按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统计的相关指标处理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14.(关于现代化管理)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配备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展示、查询与权属登记管理现代化。
  
  制订完善的系统操作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15.(关于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和平均租金水平等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指南。
  
  16.(关于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实现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化,配备有与单位规模相应比例的房地产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等相关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全面提高管理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
  
  17.(关于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实现培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90%以上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18.(关于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及办件结果查询等,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增强工作透明度。
  
  19.(关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制订廉政制度,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设立投诉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
  
  20.(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设立咨询窗口,推行首问责任制。
  
  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及时协调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交易与权属登记场所干净整洁、标识醒目清楚。
  
  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被考核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或以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合并,实现机构一体化。
  
  3.登记要件的收取和办件时限必须严格按《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执行。
  
  4.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网络化,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管理,业务受理、办理、审批、缮证、计费、档案管理、统计分析、政策法规等管理实现微机管理。
  
  5.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水平,权属档案管理实现数字化,基础数据入库率达到100%,并逐步对档案材料进行扫描微缩。
  
  6.采取多种有效手段,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全面掌握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督请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申领房屋权属证书。
  
  7.建立了严格的办件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每半年对办件结果情况自行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9%。
  
  8.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每季度公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并将报告报建设部,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发布。通过每季度公布房地产投资、开发、竣工、销售等统计指标,初步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9.设立与建设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链接的房地产网站。网络运行安全、畅通。通过网站进行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知识解答、咨询服务、表格下载和投诉受理等。
  
  10.探索建立房地产市场的信誉公示制度,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中介结构,登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并实行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良名单公布制度。
  
  11.95%以上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2.行风建设成果突出,有明显的社会效益,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投诉案件能件件落实,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权属登记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廉政建设或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二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与方法
  
  1.申报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应于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自检
  
  当年10月底前,申报单位对当年实施申报方案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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