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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200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的《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培训规划》)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和规范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的要求,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的重要措施,也是公证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公证员协会贯彻落实《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附件:
  
  
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
  
  (2002年8月7日)

  
  2002-2006年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的关键阶段。加强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证员队伍的职业素质,是公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证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国公证员队伍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制订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紧密结合公证队伍实际,以全面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侧重点,努力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变和调整公证员的素质结构。力争到2006年,基本实现公证员培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实现21世纪公证事业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思想教育为本。公证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高尚品质,要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建设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政治思想教育是根本。因此,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必须把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并且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以“三个代表”为核心,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职业素质。
  
  (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实施。公证员教育培训是公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检查、考核、验收等配套工作,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公证员教育培训体系。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公证员的素质和公证业务的开展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不均衡性,差距较大。教育教训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务实创新,确立适合本地公证工作发展实际的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和机制。做到目标明确、按时施教、按需施教、因地施教、因材施教,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育培训的必学科目和内容,防止重业务培训轻职业道德教育的现象,确保教育培训的全方位和高质量。
  
  (四)突出重点。公证工作发展的关键是公证业务的发展,公证业务发展的关键又取决于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在认真做好公证员基本素质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公证员的业务培训。
  
  三、主要任务
  
  (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建立公证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度。从2002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执业公证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首次考试考核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考试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发合格证书;未通过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者,半年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直至考试考核合格时为止。
  
  (二)执业前培训。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实习期届满合格者,在执业前,必须参加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3个月执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业法律知识、执业技能、服务礼仪、计算机操作和网络技术等内容。不参加或未通过考核者,司法部不予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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