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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办字[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报请领导同志讲话或题词,报请上级机关批复、转发文件,报文单位在报文时应代拟出讲话稿或若干题词条目及批复、转发文稿。
  
  第二十八条 核稿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各级领导应当认真核稿,并在核稿栏中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核稿日期。
  
  (一)送总局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厅、司、局负责人核稿。
  
  (二)送厅、司、局负责人签发的文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
  
  第二十九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一)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内容有修改的,报文单位应改排清样后正式呈报。
  
  (二)审核分工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厅、司、局报总局领导的文件的审核工作。
  
  2.各厅、司、局的综合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签发
  
  (一)各级领导应当认真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中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二)国家体育总局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意见、报告,提请国务院审定发布体育法规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直属单位上报总局的请示、意见、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三)国家体育总局向国务院各部门和体育系统印发的政策性或内容重要且涉及面广的公文,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公文可由局长授权的分管总局领导签发,分管总局领导认为需经局长、党组书记审签时,应另加签注。
  
  (四)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其他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会签栏内的单位级别应当对应。
  
  (五)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发出的以下公文,由总局领导授权办公厅主任、各司、局司长、局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签发(主任、司长、局长不在时,由主任、司长、局长授权的副主任、副司长、副局长签发)。
  
  1.根据已经总局批准的年度外事计划起草的一般性外事活动批复、接待通知;同意地方体育团队出访的文件。
  
  2.办理批准零星基建项目、经总局领导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基建方面文件;申请经费、报送预决算及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各种统计报表;批复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下达经总局领导批准的体育场地维修、体育事业专款及其他经费;申报进口物品免税、办理海关手续等。
  
  3.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委关于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
  
  4.按有关规定,经总局党组通过,办理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的退休、享受司处级待遇、工资调整的文件。
  
  5.已经总局领导批准和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行文,可以不必再经总局领导审阅的文件;向有关单位行文必须盖国家体育总局印章而不必经总局领导签发的函件、报表。
  
  (六)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按以下程序审签:
  
  1.涉及重要事项的,各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厅领导报请总局领导审定。
  
  2.其他一般性文件,办公厅起草的,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各司、局起草的,由司长、局长或副司长、副局长签发;直属单位起草的,由各单位负责人核后报总局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复核。
  
  (一)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二)复核分工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复核工作;
  
  2.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的复核工作;
  
  3.各司、局综合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的复核工作。
  
  (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承办单位负责终校。校对人员要严格通校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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